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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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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文参考译文

  四、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

  A.贸易权

  1、总体情况

  一些工作组成员指出,中国正在放开进口和自中国出口货物权利的可获性,但此类权利的获得现在仅限于一些中资企业(总数为35000个)。此外,虽然外商投资企业拥有贸易权,但这仅限于根据企业的业务范围供生产目的的进口和出口。这些成员表示,他们认为此类限制与WTO的要求不一致,包括GATT 1994 第11条和第3条,并欢迎中国所作的如下承诺,即逐步放开贸易权的可获性和范围,从而在加入后3年内,所有企业将有权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进口和出口所有货物(议定书(草案)附件2A所列供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和出口的产品份额除外)。这些成员要求中国提供关于这一进程及过渡期内将用于增加拥有贸易权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可进出口的产品范围的标准的详细信息。

  一些工作组成员还指出,中国承诺对于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为企业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除非议定书(草案)中另有规定。工作组成员要求中国提供关于此类企业和个人获得进出口货物权利程序的详细信息。

  一些工作组成员表示,担心在过渡期后企业业务范围或营业许可与贸易权之间的任何联系将构成对进出口权的限制。这些成员指出,加入3年后,中国需允许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除非议定书(草案)中另有规定)。

  中国代表确认,在3年过渡期内,中国将逐步放开贸易权的范围和可获性。

  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取消中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获得或维持进出口权的标准的任何出口实绩、 贸易平衡、外汇平衡和以往经验要求,如在进出口方面的经验。

  对于全资中资企业,中国代表表示,虽然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其经批准的业务范围获得有限的贸易权,但是全资中资企业现需申请此类权利,且有关主管机关在批准此类申请时适用最低标准。为加速这一批准程序和增加贸易权的可获性,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减少获得贸易权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只适用于全资中资企业),第一年降至500万元人民币,第二年降至300万元人民币,第三年降至100万元人民币,并将在贸易权的过渡期结束时取消审批制。

  中国代表还确认,在过渡期内,中国将逐步放开外商投资公司贸易权的范围和可获性。此类企业将根据以下时间表被给予新的或额外的贸易权,即自加入后1年起,外资占少数股的合资企业将被给予完全的贸易权,自加入后2年起,外资占多数股的合资企业将被给予完全的贸易权。

  中国代表还确认,在加入后3年内,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将被给予贸易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出口不需建立特定形式或单独的实体从事进出口,也不需要获得包含分销在内的新的营业许可。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在加入后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届时,中国将允许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及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其他WTO成员的独资经营者,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进口所有货物(议定书(草案)附件2A所列供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和出口的产品份额除外)。但是,此种权利不允许进口商在中国国内分销货物。提供分销服务将依照中国在 GATS 项下的具体承诺减让表进行。

  关于对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对其他WTO成员的独资经营者给予贸易权的问题,中国代表确认,此类权利将以非歧视和非任意性的方式给予。他进一步确认,获得贸易权的任何要求仅为通关和财政目的,将不构成贸易壁垒。中国代表强调,拥有贸易权的外国企业和个人需要遵守所有与WTO相一致的、有关进出口的要求,如与进口许可、TBT和SPS有关的要求,但确认将不适用与最低资本金和以往经验有关的要求。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2、指定经营

  中国代表表示,在过渡期内,中国将每年调整和扩大其指定经营制度下的企业清单,从而全面实施附件2B所包含的义务。指定经营制度下企业的现行标准包括注册资本金、上一年受指定经营管理产品的进出口量和进口量、银行信用等级以及盈亏情况。

  工作组成员指出,中国承诺在加入后3年内,将取消对其议定书(草案)附件2B所列货物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制。对于一些工作组成员提出的问题,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在附件2B所列3年过渡期的每一年中,将通过增加允许进口此类货物的指定实体数量,逐步放开此类货物的贸易权。中国代表补充表示,中国将取消将进出口量作为获得这些产品贸易权的一项标准,降低最低资本金要求,并将这种注册为指定进出口企业的权利扩大到在生产最终货物过程中使用此类货物的企业和在中国分销此类货物的企业。在3年期末,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及所有外国企业和个人将被允许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进口和出口此类货物。在过渡期内,指定经营制度下适用的任何标准将不对进出口构成数量限制。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B.进口法规

  1.正常海关关税

  工作组成员欢迎中国关于约束其货物贸易市场准入减让表中所有产品关税的决定。这一行动将增加中国贸易制度在这方面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成员们还注意到中国最近几年在许多部门单方面的实质性关税削减。

  中国代表向工作组成员提供了一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税税则》和有关法律法规。他指出,中国的海关关税是对进口货物征收的费用。征收关税的目的有两个:(a)通过关税调节进出口以促进和支持国内生产;及(b)作为中央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中国的关税政策是促进经济改革和经济开放。制定关税税率的基本原则如下:对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满足供应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必需品,给予免税或低税。原材料的进口税率一般低于半制成品或制成品的税率。对国内不能生产或质量不过关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零件、配件、实行的税率低于对整机实行的税率。对国内自己能够生产或非国计民生的产品实行的税率较高。对国内能够生产,而国内同类工业又需要保护的产品实行更高的税率。

  中国代表表示,中国从1992年1月1日起采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同年参加《国际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根据96版6位税目,2000年海关关税共分为21类、97章、7062条8位税目。关税税率由国务院制定,税率的局部调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中国2000年进口关税的平均水平为16.4%。在7062条税目中,税率小于5%的税目525个,5%~10%(不合)的税目1488个,10%~15%的税目2022个,15%以上的税目3027个。关于近年来特定产品的税率和进口统计数据已向工作组提供。

  他还指出,进口关税目前分为两栏: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优惠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产品,普通税率适用于其他来源的进口产品。

  中国代表确认,对于木材和纸制品,将对所有进口木材和纸制品适用相同的关税,包括优惠计划、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下适用的税率。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自加入时起加入《信息技术协定》(“ITA”),并将取消中国减让表所列所有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此外,中国将自加入时起,取消ITA产品的所有其他税费。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某些工作组成员对汽车部门的关税待遇表示特别关注。对于有关汽车零件关税待遇的问题,中国确认未对汽车的成套散件和半成套散件设立关税税号。如中国设立此类税号,则关税将不超过10%。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在不损害中国参加WTO进程权利的前提下,中国确认承诺支持WT/GC/W138/Add.1号文件(1999年4月22日)中所列关税自由化建议,并将充分参加WTO成员可能接受实施的、以这一建议为基础的任何关税自由化倡议。

  中国与工作组成员就货物贸易进行了双边市场准入谈判。这些谈判的结果包含在货物贸易减让和承诺表中,成为议定书(草案)附件8。

  2.其他税费

  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同意根据GATT 1994第2条第1款(b)项,在其减让和承诺表中将其他税费约束为零。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3.原产地规则

  一些工作组成员要求提供关于中国采用和适用原产地规则的信息,无论是在自由贸易协定范围内还是其他方面,还要求中国确认其优惠贸易和非优惠贸易原产地规则完全符合WTO《原产地规则协定》。

  中国代表指出,确定实质性改变的标准是:(a)在海关关税中4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发生变化;或(b)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达到或超过30%。

  他进一步指出,根据目前的安排,并依照以上所列标准,当一进口产品在几个国家加工和制造时,原产地应为对产品进行实质性改变的最后一个国家。用于统计目的的原产地规则也是如此。

  中国代表表示,中国的进出口原产地规则属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一俟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完成,中国将全面采用和适用国际协调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到加入之日,中国的法律框架内将建立满足该协定第2条(h)项、第3条(f)项以及附件2第3款(d)项要求的机制,该机制要求,应请求,对一进口或出口产品的原产地规定进行评定,并列出据以作出该项评定的条件。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中国代表进一步表示,中国将不把原产地规则用作直接或间接追求贸易目标的工具。他还确认,中国将使原产地规则同等用于所有用途。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之日起,中国将保证其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完全符合WTO《原产地规则协定》,并将以完全符合该协定的方式实施此类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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