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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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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文参考译文

  四、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

  9.进口许可程序

  中国代表确认,将更新所有负责进口授权或批准的实体清单,并在清单发生任何变更后一个月内在官方刊物外经贸部《文告》上重新公布。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对于提供有关其进口许可制度额外信息的请求,中国代表表示,进口许可制度的管理在各国或各地区之间不存在歧视。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颁布了《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暂行条例在全中国统一实施。1999年,在1657亿美元的进口总额中,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进口占8.45%,金额为140亿美元。外经贸部依据《外贸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中国代表进一步表示,1993年,中国对53类产品实行进口限制。到1999年,这一数字已减至35类。这些商品包括:(1)成品油;(2)羊毛;(3)涤纶纤维;(4)腈纶纤维;(5)聚酯切片;(6)天然橡胶:(7)汽车轮胎;(8)氰化钠;(9)食糖:(10)化肥;(11)烟草及其制品;(12)二醋酸纤维丝束:(13)棉花;(14)汽车及其关键件;(15)摩托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16)彩色电视机及显像管:(17)收、录音机及其机芯;(18)电冰箱及其压缩机;(19)洗衣机;(20)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21)照相机及其机身(镜头除外);(22)手表;(23)空调器及其压 缩机;(24)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25)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26)电子显微镜;(27)气流纺纱机;(28)电子分色机;(29)粮食;(30)植物油;(31)酒;(32)彩色感光材料;(33)可用于化学武器的监控化学品;(34)易制毒化学品;以及(35)光盘生产设备。他还指出,1999年,外经贸部指定外贸公司进口的商品为13种。这些商品如下:(1)成品油;(2)化肥;(3)烟草;(4)植物油;(5)粮食;(6)天然橡胶;(7)羊毛;(8)腈纶纤维;(9)食糖;(10)棉花;(11)原油;(12)钢材;以及(13)胶合板。

  关于进口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中国代表表示,许可证审批需2~3个工作日。许可证申请可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外经贸部驻16个省的特派员办事处、或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提出。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在申请人出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文件基础上发放进口许可证。许可证不能买卖或转让,有效期为一日历年。进口许可证可延期一次,最长达3个月。

  一些工作组成员担心中国的《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8月13日),特别是对批准登记的标准,可成为对进口产品的限制。中国代表强调,登记制的目的仅为收集统计信息。他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使其自动许可制符合《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2条。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一些工作组成员指出,寻求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产品的企业和个人为获得配额分配必须履行大量的手续,配额证明将标明所涉货物是否需由国营贸易企业进口还是由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并在一段时间内有效。此外,进口该货物的实体需有贸易权。按照这些多重要求,一份配额分配证明应能满足任何可能适用的进口许可要求。

  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对于实行关税配额分配要求管理的货物,将不再要求单独的进口许可证批准,但在配额分配过程中,将提供任何必要的进口许可证。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0.海关估价

  一些成员对中国用于确定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表示关注,特别是对某些货物使用最低限价或参考价格的做法与《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海关估价协定》”)不一致。对于申报的成交价格的准确性,各成员可使用其他与WTO一致的方法。

  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已停止使用并将不再重新使用最低限价或参考价格作为确定完税价格的手段。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中国代表认为,不会出现不能“确定”“完税价格”的情况,因为《海关估价协定》规定了几种估价方法。

  中国代表忆及,中国关税的绝大部分为从价关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到岸价并以《海关估价协定》定义的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评定。如无法确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则完税价格将根据《海关估价协定》规定的其他方法确定。他还指出,《海关法》规定了申诉程序。当与海关就已缴关税或应缴关税的计算发生争议时,不满意的进口商可向海关申请复议。如申诉被拒绝,则进口商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全面实施《海关估价协定》,包括该协定第1条至第8条所列海关估价方法。此外,中国将尽快、但无论如何不迟于加入之日起2年,实施WTO海关估价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利息费用处理的决定》和《关于对记录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承载介质进行估价的决定》(G/VAL/5)中的规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1.其他海关手续

  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在1988年加入了《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程序的国际公约》,并于2000年6月15日签署了《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程序的国际公约修正案议定书(草案)》。中国海关采用的报关、查验、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均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12.装运前检验

  中国代表表示,目前已有商贸检验机构(包括合资机构)从事装运前检验。他进一步表示,中国将遵守《装运前检验协定》,并将管理现有商贸检验机构,允许符合资格的机构按照政府授权或商业合同的约定从事装运前检验。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一些工作组成员要求提供关于中国是否使用私营装运前检验实体的服务的信息。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保证, 自加入时起,与包括私营实体在内的装运前检验实体进行的装运前检验有关的任何法律和法规将与有关WTO协定相一致,特别是《装运前检验协定》和《海关估价协定》。此外,与此种装运前检验有关的任何收费将与所提供的服务相当,并符合GATT 1994第8条第1款的规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3.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一些工作组成员担心,如果中国现在是WTO成员,那么中国主管机关目前进行的调查会被判定与《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不一致。在某些情况下,为作出初步肯定性裁定而计算倾销幅度的依据未能向利害关系方披露。此外,损害和因果关系的确定似乎未能在对充足证据进行客观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在这些成员看来,使中国的反倾销规则仅在表面上符合《WTO协定》是不够的。与WTO的一致性还必须获得实质性的保证。

  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参考《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于1997年颁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及程序。他承诺在加入前,修改中国现行的法律和程序,以便全面实施中国在《反倾销协定》和《补贴协定》项下的义务。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工作组成员和中国代表同意,议定书(草案)第15条(d)款中“国内法”一词应理解为不仅涵盖法律,而且涵盖法令、法规及行政规章。

  若干工作组成员指出,中国正在继续进行向完全的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这些成员指出,在这些情况下,对于原产于中国的产品进口至一WTO成员,在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税调查中确定成本和价格可比性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这些成员表示,在此类情况下,WTO进口成员可能认为有必要考虑与中国的国内成本和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一定适当的可能性。

  中国代表对某些WTO成员以往采取的措施表示关注,这些成员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在未确定或公布所使用的标准、未以公平的方式给予中国公司充分的机会提供证据以维护其利益以及未说明作出其裁定所依据的理由,包括裁定中进行价格比较的方法的情况下,对中国公司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这些关注,工作组成员确认,在实施议定书(草案)第15条(a)项(ii)同时,WTO成员将遵守以下规定:

  (a) 在以并非根据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式,确定一具体案件中的价格可比性时,WTO进口成员应保证已经制定并提前公布有关下列内容的规定:(1)其确定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或公司是否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所使用的标准;及(2)其确定价格可比性时所使用的方法。对于那些未具备适用一种特别包括下列准则在内的方法的惯例的WTO进口成员而言,应尽最大努力保证其确定价格可比性的方法包括与以下所述规定相类似的规定。上述准则为,调查主管机关通常应最大限度地、并在得到必要合作的情况下,使用一个或多个属可比商品重要生产者的市场经济国家中的价格或成本,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应可与中国经济相比较,或根据接受调查产业的性质,是将被使用的价格或成本的适当来源。

  (b) WTO进口成员应保证在适用其市场经济标准及其确定价格可比性的方法之前,已将这些标准和方法向反倾销措施委员会作出通知。

  (c) 调查程序应透明,并应给予中国生产商或出口商提出意见的充分机会,特别是提出关于在一具体案件中适用确定价格可比性方法的意见。

  (d) WTO进口成员应通知其所要求的信息,并应向中国的生产者和出口商提供在一具体案件中提供书面证据的充分机会。

  (e) WTO进口成员应向中国的生产者和出口商提供在一具体案件中维护他们利益的充分机会。

  (f) WTO进口成员应提供对一具体案件所作初步和最终裁定的足够详细的理由。

  中国代表表示,中国根据加入前提出的申请已发起的调查,应不受到WTO成员根据《反倾销协定》提出的质疑。他进步确认,尽管有《反倾销协定》第18条第3款的规定,但是:

  (a) 中国将对下列情况,适用《反倾销措施》的规定:

  (i) 根据第9条第3款进行的程序,包括加入前已采取的与反倾销措施(“现有措施”)有关的倾销幅度的计算;及

  (ii) 根据第9条第5款、第11条第2款和第11条第3款、按照加入后提出的请求,对现有措施进行的复审。根据第11条第3款对一现有措施的任何复审应不迟于实行反倾销措施之日起5年开始。

  (b) 对于根据第9条第3款进行的程序和根据第9条第5款、第11条第2款和第11条第3款进行的复审,中国还将提供《反倾销协定》第13条所述类型的司法审查。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中国代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4个中国政府机构负责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这些机构的特征和职责如下:

  (a)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MOFTEC”)

  接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申请书;就外国补贴及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并发布相关初步裁定决定和公告;如必要,与国外利害关系方就“价格承诺”进行谈判;就征收最终反倾销或反补贴税提出建议或就退税提出建议等。在外经贸部条法司内设有反倾销处,负责处理被指控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b)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SETC”)

  负责就倾销或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和此种损害的幅度进行调查,并提出有关损害的调查结果。国家经贸委中设有非常设的决策机构,称为“损害调查与裁定委员会”(“IIDC”),由国家经贸委有关司的6位委员组成。常设的行政办公室负责产业损害调查,并将其调查结果提交“损害调查与裁定委员会”供批准。

  (c) 海关总署(“海关”)

  负责与外经贸部协调反倾销调查;实施征收现金保证金、反倾销税等反倾销措施,通过征收反补贴税实施反补贴措施,并监督执行。

  (d)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TCSC”)

  根据外经贸部针对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建议,就是否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作出最终决定,并负责返还多征的关税。

  14.保障措施

  中国代表表示,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实施其《保障措施条例》,据此未来的保障措施将得到规范。这一新条例的内容将与《保障措施协定》完全一致。目前中国正在依照《外贸法》第2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起草有关保障措施的立法。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C.出口法规

  1.关税、对提供的服务收取的规费和费用、对出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仅针对出口产品适用的税费表示关注。他们认为,此类税费应予取消,除非其实施符合GATT第8条或列在议定书(草案)附件6中。

  中国代表指出,尽管有包括钨矿砂、硅铁以及部分铝产品在内的84个税号需征收出口税,但是对绝大多数产品不征收出口税。他指出,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货物的离岸价。

  2.出口许可程序和出口限制

  中国代表确认,将更新所有负责出口授权或批准的实体的清单,并在清单发生任何变更后一个月内在官方刊物外经贸部《文告》上重新公布。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对部分农产品、资源性产品和化学品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中国的出口许可制度按照《出口许可制度暂行办法》管理。 1992年,中国出口产品中需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商品有143类,占中国出口总值的48.3%。1999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减少到58类、73种,出口值为185亿美元,只占出口总值的9.5%。配额许可证事务局(“ABOL”)、设在16个省的特派员办事处(“SCO”)以及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COFTEC”)根据规定的发证商品范围签发出口许可证。确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主要依据《外贸法》规定的标准:(1)为维护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2)防止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3)输往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4)国际条约、协定的义务。出口许可证也用于统计目的。

  他进一步指出,出口许可证申请必须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提交,并附有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出口的文件及相关材料(如企业出口资格证书、出口合同等)。申请出口许可证程序对所有出口目的地一视同仁。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审批时间一般为3个工作日。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并可延期一次。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其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的产品,需获得出口许可证;不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海关凭出口合同和其他有关出口单证验放。

  某些工作组成员注意到GATT 1994中关于非自动许可程序和出口限制的条件。他们指出,出口禁止、限制和非自动许可程序只能根据GATT 1994第11条临时适用,以防止或减轻食品或一WTO出口成员的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GATT 1994第20条也允许限制性出口措施,但此类措施只能与对国内生产或消费相联系实施。这些成员表示,以上提及的《外贸法》中的一些标准目前不能满足GATT 第11条和第20条所规定的具体条件。

  工作组成员欢迎中国出口许可程序管理的产品数量稳步减少。某些成员重申,他们要求提交一份完整的现行限制措施清单。这些成员担心,现在所余数字仍然很大,涵盖出口贸易约10%,并要求进一步削减或在不迟于加入之日取消,以完全符合GATT的要求。一些成员对原材料或可进行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的出口限制表示特别关注,如钨精矿、稀土和其他金属。

  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遵守有关非自动出口许可程序和出口限制的WTO规则。也将使《外贸法》符合GATT的要求。此外,在加入之日后,只有在被GATT规定证明为合理的情况下,才实行出口限制和许可程序。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中国代表表示,中国禁止出口麻醉品、毒品、含有国家秘密的资料及珍稀动植物。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对丝绸出口的限制表示关注。某些其他成员对限制其他货物的出口表示关注,特别是可进行进一步加工的原材料或中间产品的出口,如钨精矿、稀土和其他金属等。工作组成员们敦促中国保证所实施或维持的任何此类限制符合《WTO 协定》和议定书(草案)的条款。

  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时起,将每年就现存对出口产品实行的非自动许可限制向WTO作出通知,并将予以取消,除非这些措施在《WTO协定》或议定书(草案)项下被证明为合理。 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3.出口补贴

  一些工作组注意到,中国已在议定书(草案)附件5B中提交了属《SCM协定》第3条范围内的禁止性补贴清单及其取消时间表。这些成员认为这一清单是不完整的。

  中国代表确认,按议定书(草案)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将在加入时取消所有属《SCM协定》第3条第1款(a)项范围内的出口补贴。为此,中国将在不迟于加入时,停止维持所有先前存在的出口补贴计划,并自加入时起,停止在此类计划下作出额外支付或支出,也不再免除税收或授予任何其他利益。这一承诺涵盖各级政府所给予的补贴,这些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视出口义务而给予。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在同一基础上,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取消所有属《SCM协定》第3条第1款(b)项范围内的、视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情况而给予的补贴。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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