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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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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文参考译文

  四、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

  D.影响货物贸易的国内政策

  1.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地方各级政府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和额外费用表示关注。增值税和其他国内税的非歧视实施被认为是必需的。

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保证其与对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征收的所有规费、税费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将完全符合其WTO义务,包括GATT 1994第1条、第3条第2款和第4款及第11条第1款,且将以完全符合这些义务的方式实施此类法律和法规。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2.产业政策,包括补贴

  一些工作组成员担心,中国经济的特点在于其现行改革过程中仍然存在造成某种程度贸易扭曲补贴的可能性。这不仅影响对中国国内市场的准入,而且影响中国出口产品在其他 WTO 成员市场中的表现,因而应遵守《SCM协定》的有效纪律。鉴此, 一些成员认为让中国从第27条的某些规定中获益是不适当的。中国代表因此认为,中国应该能够使用这一条款中的某些规定,并告知工作组,作为正在进行的改革进程的一部分,正在努力减少某些种类补贴的可获性。中国承诺以对中国和其他WTO成员公平公正的方式实施《SCM协定》。按照这一方法,中国代表表示,希望保留自《SCM协定》第27条第10款、第11款、第12款和第15款获益的权利,同时确认,中国将不寻求援引《SCM协定》第27条第8款、第9款和第13款。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一些工作组成员考虑到中国经济的特性,寻求澄清当国有企业(包括银行)提供财政资助时,它们是以属《SCM协定》第1条第1款(a)项意义上的政府行为人的身份这样做的。但是中国代表指出,此类财政资助并不一定导致《SCM协定》第1条第1款(b)项范围内的利益。他指出,中国的目标是国有企业,包括银行,应在商业基础上运作,自负盈亏。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一些工作组成员虽然理解收集信息所包含的困难,但是仍对中国在议定书(草案)附件5A和5B(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00年5月31日)中提供的补贴通知的全面性表示关注。一些工作组成员说明,作为上述情况的证明,某些类型的补贴没有出现在附件5A和5B中。这些工作组成员首先确定了通过银行系统,特别是国有银行提供的国家支持,形式为政策性贷款、未偿付本金和利息的自动滚动、冲销贷款以及选择性地使用低于市场的利息等。一些成员还提到未经报告的税收补贴、投资补贴和地方各级政府提供的补贴,其中一些对出口公司给予优惠待遇。其他成员提到对电信、鞋类、煤炭和造船部门给予的补贴。中国代表说明,与其他许多成员一样,中国在获得关于所有类型补贴的准确信息方面遇到过很多困难。他还表示,中国正在试图削减某些类型补贴的可获性,特别是通过改革税收体制,使政府所有的银行在商业基础上运作。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将逐步准备一份《SCM协定》第25条所预期的完整的补贴通知。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一些工作组成员还对中国所提供的与经济特区和其他特殊经济区有关的补贴表示关注。其中一些补贴似乎视出口实绩或使用国内货物的情况而给予。中国代表指出,此类补贴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地区发展和外国投资。他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取消与《SCM协定》不符的任何此类补贴。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一些工作组成员要求中国提供关于“钢铁进口替代计划”的信息,这一计划似乎向中国四大钢铁集团提供了出口补贴。对此,中国代表澄清,中国未对用于加工贸易原材料的进口和国产钢材征收增值税。他认为,此种政策符合WTO规则和许多WTO成员的做法,因此不应被视为补贴。

  一些工作组成员还要求中国提供有关“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信息,这一目录列出了对电信、计算机软件、航空航天、激光、药品、医疗设备、新材料和能源产业的中央政府出口政策。对此,中国代表澄清,该目录所列产品将享受增值税全额退税的待遇,而其他产品只给予增值税部分退税。他认为,此种政策符合GATT 1994第16条和《SCM协定》的相关附件。他进一步确认,增值税退税只适用于出口产品,而不适用于国产消费的产品。

  3.技术性贸易壁垒

  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已建立了一个TBT通知机构和两个咨询点,并已通知TBT委员会。 自加入时起,将公布关于已采用和拟议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通知。公布这一信息的出版物名称将包括在将在加入时提交的《TBT协定》第15条第2款下《中国实施和管理声明》中。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中国代表表示,除中国实施WTO的规定外,自加入时起将建立内部机制,不断地将在GATT 1994和《TBT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向政府部门和各部委(国家和地方各级)私营部门进行通知和咨询。对于一些工作组成员提出的就拟议中的标准和技术法规进行公开咨询和提出意见的机会问题,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的程序将会明确地表明存在此种机会,且将对所提意见给予适当考虑,而不考虑其来源。中国代表还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按照《TBT协定》和TBT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决定和建议,设定允许公众对拟议中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提出意见的最低时期。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若干工作组成员要求提供关于国际标准用作现有中国标准基础的程度情况、 中国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新标准基础的详细计划以及中国审议现有标准使之与相关国际标准相协调的详细计划。

  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作为ISO、IEC和ITU等组织的正式成员,中国积极参加了有关国际标准的制定。 凭借中国在政府机构改革方面的努力,中国将在加入后不迟于4个月内,通知接受《良好行为规范》。中国代表表示,为政府标准化机构规定了明确的政策,以定期审议现有标准,特别是使之酌情与相关国际标准相协调。此外,中国将加速对现有的自愿性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以便使之与国际标准相协调。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一些工作组成员担心中国所使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表述并不一定与《TBT协定》中的定义相一致,例如,中国有时使用“标准”一词指应属“技术法规”定义的强制性要求。这些成员注意到中国在中央政府以外的其他各级,特别是在地区、部门和企业一级制定了一些不同类型的措施,被称为“标准”。

  对此,中国代表表示,在其根据《TBT协定》所作通知中,包括根据第15条第2款所作通知和在其中提及的出版物中,以及在对现有措施进行修订过程中,中国将按照《TBT协定》项下的含义使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表述。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一些工作组成员还担心,中国没有使用相关的和可获得的国际标准作为其一些现有技术法规的基础。若干工作组成员请求提供关于国际标准用作现有技术法规基础的程度、中国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新技术法规基础的详细计划以及中国审议现有技术法规以使之与相关国际标准或其相关部分相协调的详细计划。

  对此,中国代表表示, 自1980年以来中国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视为加快工业现代化和促进经济增长的基本政策。中国代表确认,这一政策还要求每5年对技术法规进行一次审议,特别是为了保证依照《TBT协定》第2条第4款使用国际标准。他还确认,中国将把这一政策作为其根据《TBT协定》第15条第2款所作通知的一部分。他指出,由于中国在过去20年中的努力,中国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比例已经从12%上升到40%。为了迎接21世纪的挑战和满足《TBT协定》所规定的要求,中国已开始制定一项标准发展计划,并承诺进一步提高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比例,在5年内再增加10%。中国代表还确认,中国将使实施《TBT协定》第2条第7款的程序可公开获得。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在牢记《TBT协定》相关规定的同时,一些工作组成员要求中国确定获得授权可以采用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直接在中央政府以下各级的地方政府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中国代表答复表示,中国将在加入时,作为其按照《TBT协定》第15条第2款所作通知的一部分,提供一份相关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的清单。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关于合格评定程序,若干工作组成员要求提供关于国际指南和建议用作现有中国合格评定程序基础的程度、中国使用此类指南和建议作为新的合格评定程序基础的详细计划以及中国审议现有合格评定程序以使之与相关国际指南和建议相协调的详细计划。

  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在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合格评定程序的指南和建议中发挥了充分的作用,例如作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合格评定委员会(ISO/CASCO)的正式成员。他表示,很难用数量表示此类指南和建议用作现有合格评定程序基础的程度。他确认,中国将依照《TBT协定》第5条第4款,使用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作为其新的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中国代表还表示,中国以对技术法规同样的政策同时对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审议,主要是为了保证依照《TBT协定》第5条第4款使用相关国际指南或建议。他还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保证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合格评定程序。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合格评定机构的复杂性和与《TBT协定》的要求不一致表示关注。特别是,这些成员指出,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的合格评定活动不是由同一个政府实体实施的,且这种情况可能造成对进口产品的不利待遇。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中国政府根据其发展市场经济和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政策,已决定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中国代表确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中国所有与合格评定有关的政策和程序。他进一步表示,其他政府部委和部门也制定合格评定政策和程序,但制定前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商检法》”)及其《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与《TBT协定》的一致性表示关注。特别是,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规定未能充分解决透明度、非歧视、国民待遇及避免不必要的贸易壁垒等基本义务。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被称为“法定检验”的合格评定程序表示关注,法定检验的表述主要在《商检法》第4、5和6条和《实施细则》第4、5和9条中。他们表示,法定检验与国民待遇原则不一致并构成了对国际贸易不必要的障碍。 工作组成员同意,WT/ACC/CHN/31和WT/ACC/CHN/32号文件所含法定检验产品清单,并不对所通知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在《WTO协定》项下的法律地位、性质或效果作出预先判定。中国代表表示,不迟于加入之日,将使《商检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符合《TBT协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一种被称为“进口商品安全许可制度”(“该制度”)的合格评定程序及其适用表示关注,该制度的表述在《商检法》第22条和《实施细则》第38条中。他们表示,该制度与国民待遇原则不一致并构成了对国际贸易不必要的障碍(例如由于要求进行的频繁工厂检验)。对此,中国代表确认,对于与目前实行进口商品安全许可制度的商品有关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不迟于加入之日,将使相关法律和法规全面符合《TBT协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对于工作组成员的关注,中国代表确认,为消除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中国将不保留多重或双重合格评定程序,而且也将不仅对进口产品施加要求。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在实施合格评定程序过程中信息的保密性表示关注。对此,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在这方面将全面实施《TBT 协定》第5条第2款4项的义务。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不接受其他WTO成员中的机构进行的合格评定结果的做法表示关注。在这方面,这些成员注意到《TBT协定》第6.1款所述单方面接受合格评定结果的义务。中国代表答复表示,对经中国承认的机构认证的商品,除随机抽样外,不需再进行合格评定。此外,中国代表确认,如经随机抽样,中国的测试结果不同于其他WTO成员主管机关的测试结果,中国将依照国际指南和建议采取行动、或本着解决此类分歧的目的提供审核程序。一些工作组成员要求中国不断公布和更新中国承认的合格评定机构的信息。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提供这一信息。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关于外国和合资合格评定机构,某些工作组成员指出,中国不应保留具有对其经营造成壁垒效果的要求,除非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另有规定。中国代表答复表示,中国将不保留此类要求。一些工作组成员还认为,所有满足中国要求的外国或合资合格评定机构均应有资格获得认可,并被给予国民待遇。中国代表确认,认可要求将是透明的,并将向外国合格评定机构提供国民待遇。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下列事项提出了具体关注:(a)化学品首次进口登记,(b)获得和申请“CCIB”安全标志和“长城”标志的程序,(c)汽车和零部件,以及(d)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将在加入之前实施下列措施,除非另有说明:

  (a) 化学品首次进口登记

  在加入后1年内,制定和实施关于为保护环境而对化学品进行评定和控制的新法律和相关法规,其中保证完全的国民待遇,并保证完全符合国际惯例。

  保证以上新法律和法规所附“化学品名录”中所列化学品免于登记义务,并保证根据新法律及其法规对国产品和进口产品制定统一的评定程序。

  (b) CCIB安全标志和“长城”标志

  统一现有认证标志,即“CCIB”标志和“长城”标志,形成一个新的认证标志。对于同类进口和国产货物,所有机构和部门将颁发相同的标志和收取相同的费用。

  接受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检测电器设备安全标准体系 (“IECEE CB方案”)产品检测报告,中国为该体系成员,并简化获得新的和统一认证标志的程序。

  将进口商对相同产品获得两个标志的时限缩短为不超过3个月。

  (c) 汽车和零部件

  统一适用于国产和进口汽车和零部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公布和实施法律、法规、标准和实施条例,以建立透明的体制,所有法律和法规将据此得以实施,从而使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国产同类产品的待遇。

  (d)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国产品的待遇,包括合格评定所收取的费用和工厂认证的有效期。

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基础,如同类国产品不需进行某项检验,则进口产品也应免除此项检验。

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中国代表确认,除议定书(草案)中另有规定外,中国将自加入之日起实施WTO《TBT协定》项下的所有义务。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4、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使用卫生与植物卫生(“SPS”)程序作为非关税壁垒表示关心,并提出了中国的措施与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不一致的具体事例。成员们寻求中国保证仅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使用SPS措施,且此类措施应充分基于科学原则。

  中国代表表示,根据《SPS协定》的规定,中国仅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SPS措施。他还指出,中国绝大部分SPS措施是基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中国将不会以作为对贸易的变相限制的方式实施SPS措施。依照《SPS协定》,中国将保证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维持SPS措施。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工作组成员表示,他们认为中国应自加入之日起遵守《SPS协定》,并应保证其所有与SPS措施有关的法律、法规、法令、要求和程序符合《SPS协定》。对比,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在自加入之日起完全遵守《SPS协定》,并保证其所有与SPS措施有关的法律、法规、法令、要求和程序符合《SPS协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工作组成员注意到,议定书(草案)提及的中国关于法律、法规和其他SPS措施的通知包含在WT/ACC/CHN/33号文件中。工作组成员同意,该份通知不对所通知的法律、法规和其他SPS措施的性质或效果在《WTO协定》项下的法律地位作出预先判定。

  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已建立了一个SPS通知机构和一个SPS咨询点,并将通知SPS委员会。SPS措施,包括与检验有关的SPS措施,已在外经贸部《文告》等出版物上公布。信息也可从中国SPS通知机构或SPS咨询点收集。 

  5、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时起,按议定书(草案)所列,中国将全面遵守《TRIMs协定》,不援用其中第5条,并将取消外汇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 中国的主管机关将不执行包含此类要求的合同条款。进口和投资的分配、许可或权利将不以国家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所规定的实绩要求为条件,或受到诸如进行研究、提供补偿或其他形式的产业补偿,包括规定类型或数量的商业机会、使用当地投入物或技术转让等间接条件的影响。投资许可、进口许可证、酪额和关税配额的给予应不考虑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中国国内供应商。在与其在《WTO协定》和议定书(草案)项下义务相一致的情况下,企业的合同自由将得到中国的尊重。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在讨论政府的汽车产业政策时,中国代表确认,将对这一政策进行修正,以保证与WTO规则和原则相符。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中国政府代表补充表示,此类修正将保证对汽车生产者适用的、限制其生产汽车的类别、类型或车型的所有措施逐步取消。此类措施将在加入后2年完全取消,从而保证汽车生产者将有权选择他们生产汽车的类别、类型或车型。但是,各方理解,政府关于类别的授权可以继续区分卡车、客车、轻型商用车和轿车(包括多用途车辆和运动用车)。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中国代表确认,中国还同意提高只需在省一级政府批准的汽车制造商投资比例的限额,从现在的3千万美元,提高到加入后1年的6千万美元,加入后2年的9千万美元,加入后4年的1.5亿美元。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关于汽车发动机的制造,中国代表还确认,中国同意自加入时取消合资企业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的限制。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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