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 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十一)

文章来源:
时间:
文章类型: 内容分类: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文参考译文

  六、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

  1.许可

  一些工作组成员欢迎中国正在作出的关于增加透明度和向各国政府及服务提供者就包括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在内的与GATS有关的任何事项提供信息的广泛和全面的承诺。尽管如此,这些成员仍对中国现行服务体制缺乏透明度表示关注,特别是在获得、延长、换发、拒绝和终止许可证和在中国市场提供服务所需其他批准以及对此类行为(下称“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的申诉方面。为了与《WTO协定》规定,包括议定书(草案)和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相一致,工作组成员指出,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本身不应构成市场准入的壁垒,且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些成员还认为,自加入时起,中国应该公布(1)负责授权、批准或管理中国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的主管机关的清单,及(2)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

  中国代表确认,将适用第332段关于公布负责授权、批准或管理每一服务部门服务活动的主管机关清单,包括由中央政府主管机关授权的组织。中国代表还确认,中国将自加入时起在官方刊物上公布中国所有的许可程序和条件。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中国代表还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保证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不构成市场准入的壁垒,且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过必要的限度。依照中国在《WTO 协定》、议定书(草案)及其具体承诺减让表项下的承诺,中国代表确认,对于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所包含的服务,中国将保证:

  (a) 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在生效前公布;

  (b) 在公布的内容中,中国将列明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中所有相关主管机关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的合理时限:

  (c) 申请人不经单独邀请即可申请许可;

  (d) 收取的任何费用(不应被理解为包括通过拍卖或投标过程所确定的费用)将与处理申请所需行政费用相当;

  (e) 中国的主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通知申请者根据中国国内法律和法规其申请是否被视为完备,如申请不完备,则应明确使申请完备所需的额外信息,并给予改正不足的机会;

  (f) 对所有申请将迅速作出决定;

  (g) 如申请被终止或被拒绝,则将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被终止或被拒绝的原因。申请人将有可能自行决定重新提交已解决被终止或被拒绝原因的新的申请;

  (h) 如申请获得批准,则将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许可或批准将可使申请人在为财政和其他类似行政管理目的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公司注册后即可开始其商业经营。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法规要求,并依照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注册将在递交完备文件后的2个月内完成;

  (i) 如中国要求向专业人员发放许可须进行考试,则此类考试将确定在合理的时间间隔进行。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一些工作组成员还对保持管理者独立于其所管理的对象问题表示关注。中国代表确认,对于包括在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服务部门,相关管理机关将独立于其所管理的任何服务提供者,且不对其负责,但快递和铁路运输服务除外。对于这些例外的部门,中国将遵守《WTO协定》和议定书(草案)的其他规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将与WTO成员进行磋商并制定符合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以及中国在GATS项下义务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一些工作组成员指出,《世界行为守则》提供了规范无固定地点销售的坚实的道德基础。

  对于工作组成员提出的关于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某些术语的问题,中方代表确认如下:

  (a) “统括保单”指对同一法人位于不同地点的财产和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单。统括保单只能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的业务部门出具。其他分支机构不允许出具统括保单。

  (i) 对于保险标的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统括保单业务。

  如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每年列名和公布的项目)的投资者符合以下要求之一,则投资者可自位于投资者法人所在地相同地点的保险公司购买统括保单。

1.保险标的的投资全部来自中国(包括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且投资者的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15%以上。 

  2.部分投资来自国外、部分投资来自中国(包括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且中国投资者的投资额占国内总投资的15%以上。

  对于全部投资取自国外的项目,每个保险公司均可以统括保单的形式提供保险范围。

  (ii) 对于涵盖同一法人的不同保险标的的统括保单。

  对于位于不同地点、由同一法人拥有的保险标的(不包括金融、铁路和邮电行业和企业),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可出具统括保单。

  1.出于支付保费税的考虑,允许在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单位所在地组成的保险公司出具统括保单。

  2.如保险标的50%以上的保险金额来自一大中型城市,则位于该城市的保险公司可被允许出具统括保单,无论该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单位是否位于该城市内。

  (b) 大型商业险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对任何大型商业企业承担的保险风险:加入时,年保费总收入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加入1年后,年保费总收入超过6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8亿元人民币;加入2年后,年保费总收入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c) 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法定保险仅限于下列具体类别,且不再增加其他险种或产品: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公共汽车和其他商业运载工具驾驶员和运营者责任险。

  (d) 中国代表确认,对“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定义的任何变更将与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及中国在GATS项下的义务相一致,以便逐步开放对这些服务部门的准入。

  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工作组成员欢迎中国承诺允许保险公司在符合逐步取消地域限制的情况下设立内部分支机构。一些成员指出,中国根据GATS第16条和第17条在减让表中列出了作为限制条件的外国保险公司申请在中国提供服务方面必须满足的资格条件。这些资格条件与在一WTO成员境内的最短设立时间、总资产额以及在中国维持代表处等有关。这些资格条件不应适用于已在中国设立的、寻求设立分公司或支公司授权的外国保险公司。中国代表确认,对于申请获得进入中国市场许可的外国保险公司的资格条件不适用于已在中国设立的、寻求设立分公司或支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他还确认,分公司和支公司是母公司的延伸,而不是单独的法律实体,且中国将在此基础上、并在符合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包括最惠国待遇规定的情况下,据此允许设立内部分支机构。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2.合作伙伴的选择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被允许与外国服务提供者进行合营的中国公司设置条件的现行做法表示关注。这些成员表示,这种做法可能构成事实上的配额,因为符合这些条件的潜在合资伙伴的数量可能是有限的。中国代表确认,外国服务提供者将能够与自己选择的任何中国实体进行合营,包括合资企业经营行业以外的中国实体,只要该中国合作伙伴是在中国合法设立的。此种合资企业应在与国内企业相同的基础上,满足审慎要求和具体部门要求,这些要求必须是可以公开获得的。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3.股权的调整

  中国代表确认,已设立的合资企业的中外合作伙伴将可以讨论修改他们各自在合资企业中的参股水平,并在双方达成协议且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实施该项修改。中国代表确认,如此种协议符合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相关股权承诺,则将获得批准。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4.保险部门中设立商业机构的以往经验要求

  中国代表确认,如新实体继续提供保险服务,则一保险公司的合并、分拆、改组或法律形式的其他变更不会影响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所包含的以往经验要求。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5.检验服务

  对于工作组成员提出的问题,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不再保留具有对外国和合资商品检验机构的经营构成壁垒作用的要求,除非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另有规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6.市场调查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市场调查活动表示关注。对于工作组成员在这方面提出的问题,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取消对市场调查服务的预先批准要求,这种市场调查服务被定义为旨在获得关于一组织的产品在市场中的前景和表现的信息的调查服务,包括市场分析(市场的规模和其他特点)及对消费者态度和喜好的分析。在中国注册的从事此类服务的市场调查公司,只需将调查方案和问卷表格向省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备案。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7.法律服务

  对于工作组成员提出的问题,中国代表澄清,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所列“中国执业律师”指获得律师资格证书、持有中国执业许可并在一中国律师事务所注册执业的中国公民。

  8.少数股持有者的权利  

  对于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国代表确认,尽管中国在一些部门限制了其市场准入承诺,只允许外国人持有少数股权,但是少数股持有者可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措施行使其在投资中的权利。此外,WTO成员可诉诸WTO争端解决以保证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中的所有承诺得到实施。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9.具体承诺减让表

  载入议定书(草案)附件9的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包含中国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市场准入承诺。

  七、其他问题

  1.通知

  工作组成员要求中国向所获授权涵盖通知主题的WTO机构提交议定书(草案)和工作组报告书所要求的通知。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在与议定书(草案)第18条第1款和附件1A相一致的情况下,向这些机构提交其通知。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2.特殊贸易安排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的一些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表示特别关注,这些成员认为这些安排不符合WTO要求。对此,中国代表忆及中国在议定书(草案)第4条中所作承诺。

  3.透明度

  一些成员对适用于《WTO协定》和议定书(草案)所涵盖事项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缺乏透明度表示关注。特别是,一些成员指出,在找到和获得各部委以及各省和其他地方主管机关的法规或采取的其他措施的副本方面存在困难。法规和其他措施的透明度,特别是地方各级主管机关的法律和其他措施的透明度至关重要,因为这些主管机关经常对中央政府更原则性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如何实施作出具体规定,并经常在不同管辖范围内出现差异。这些成员强调需要及时收到此种信息,以便政府和贸易商能够为符合此类规定作好准备,并可在实施和执行此类措施方面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些成员强调,此种提前公布对于增加安全和可预测的贸易关系的重要性。这些成员注意到,国际互联网和其他手段的发展保证了所有各级政府机关的信息可以汇集一处,并可以容易获得。创立和维持单一和权威性的刊物和咨询点将大大便利信息传播,并有助于促进遵守。

  对此,中国代表指出,中国政府定期出版提供中国外贸体制信息的刊物,如外经贸部出版的《对外经济贸易年鉴》和《外经贸部公告》;国家统计局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海关总署编辑和出版的《中国海关统计》(季刊)。有关对外贸易的中国法律和国务院法规以及各部委的规章均对外公布。此类法律、法规和规章可在《国务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汇编》以及《外经贸部文告》中获得。有关对外贸易的行政法规和指令还在外经贸部的政府网站(http://www.moftec.gov.cn)和出版物上公布。

  他进一步指出,不存在影响进出口的外汇限制。有关外汇措施的信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并可在该局网站(http://www.safe.gov.cn)和通过新闻媒体获得。

  中国代表指出,关于进出口管理的信息将在《国际商报》和《外经贸部文告》上公布。

  他还指出,中国的海关法规、进出口关税税率和海关程序均在《国务院公报》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请求可获得。关于关税税率实施、完税价格和关税的确定、退还和关税的收回的程序以及减免税的有关程序也予以公布。海关还每月公布以协调税制8位税目为基础的按照原产地和最终目的地计算的海关统计。

  中国代表指出,中国与其贸易伙伴之间缔结的任何双边贸易协定以及这些协定项下的换货议定书(草案)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汇编》中公布。他还指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名录》和《中国外贸公司和组织》是两份介绍中国外贸公司和其他从事外贸的企业的出版物。

  中国代表表示,完整的官方刊物名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中国代表确认,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公布将包括生效日期。还将包括受到一特定措施影响的产品和服务,按适当的税号和CPC分类确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按照适当的分类和服务(如相关),在官方刊物上公布负责授权、批准或管理服务活动的所有机构的名单,包括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组织,无论通过发放许可还是其他批准形式。获得此类许可证或批准的程序和条件也应公布。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中国代表确认,《WTO 协定》或议定书(草案)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均不得作为保密信息而拒绝提供,但议定书(草案)第2条(C)节所确定的原因除外,或除非该信息的披露将明显损害一公私企业合法商业利益。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使WTO成员获得译成一种或多种WTO正式语文的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将尽最大可能在实施或执行前,但无论如何不迟于实施或执行后90天使WTO成员可获得这些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工作组成员还要求中国设立一咨询点,在其中可获得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及其他措施的信息。

  中国代表确认,将设立或指定一个或多个咨询点,在咨询点中可获得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信息以及公布的文本,并将向WTO通知任何咨询点及其职责。该信息应包括负责实施一特定措施的国家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包括联络点)的名称。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4.政府采购

  中国代表表示,为了促进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于1998年4月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是根据WTO《政府采购协定》(“GPA”)的基本精神,依据联合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的有关规定,并参考部分WTO成员的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制定的。其中规定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和程序是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中国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效及符合公共利益等基本原则。 目前,中国正在制定《政府采购法》。

  一些工作组成员表示,中国应成为GPA的参加方,在加入GPA之前,中国应以透明和非歧视的方式进行所有政府采购。这些成员指出,中国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共实体将不从事政府采购,因此管理这些实体采购做法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将完全遵守WTO的要求。

  中国代表表示,中国有意成为GPA的参加方,在此之前,中央和地方各级所有政府实体,以及专门从事商业活动以外的公共实体,将以透明的方式从事其采购,并按照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向所有外国供应商提供参与采购的平等机会,即:如一项采购向外国供应商开放,则将向所有外国供应商提供参加该项采购的平等机会(例如,通过招标程序)。此类实体的采购将只受遵守已公布、且公众可获得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行政决定以及程序(包括标准合同条款)的约束。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注意到中国有意成为GPA参加方,一些工作组成员表示,中国应自加入时起成为GPA观察员,并应在加入后2年内通过提交附录1出价,开始加入该协定的谈判。

  中国代表答复表示,中国将自加入时起成为GPA观察员,并将尽快通过提交附录1出价,开始加入该协定的谈判。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八、结 论

  工作组注意到本报告书所反映的中国关于其外贸制度的说明和声明。工作组注意到中国就某些具体事项所作承诺,这些承诺载入本报告书第18至19、22至23、35至36、40、42、46至47、49、60、62、64、68、70、73、75、78至79、83至84、86、91至93、96、100至103、107、111、115至117、119至120、122至123、126至132、136、138、140、143、145、146、148、152、154、157、162、165、167至168、170至174、177至178、180、182、184至185、187、190至197、199至200、203至207、210、212至213、215、217、222至223、225、227至228、231至235、238、240至242、252、256、259、263、265,270、275、284、286、288、291、292、296、299、302、303、304至305、307至310、312至318、320、322、331至334、336、339以及341段中,并注意到这些承诺已并入议定书(草案)第1条第2款。

  在对中国外贸制度进行审查之后,并根据中国所作说明、承诺和减让,工作组得出结论,应邀请中国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为此,工作组制定了本报告书附录所载决定(草案)和议定书(草案),并注意到议定书(草案)所附中国货物贸易减让和承诺表(WT/ACC/CHN/49/Add.1号文件)及服务贸易减让和承诺表(WT/ACC/CHN/49/Add.2号文件)。建议总理事会在通过本报告书时通过这些文件。待决定(草案)获得通过后,议定书(草案)将开放供中国接受,中国接受该议定书(草案)后第30天将成为WTO成员。工作组因此同意已完成关于中国加入《WTO 协定》谈判的工作。

发表评论: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验证码: 验证码 看不清?
查看用户评论 评】

推荐文章: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 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