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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保障措施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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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律宾有关保障措施的法律法规包括:第8800号共和国法,命名为“保障措施法;2000年第3号联合行政令。保障措施法全称为”因进口增长为保护本土产业而提供保障措施或其他补救性惩罚措施的法案,由2000年7月17日举行的菲律宾第十一届议会第三次特别会议通过并以第8800号共和国法公布,该法于2000年8月9日开始生效。2000年第3号联合行政令作为保障措施的具体实施规则,指导政府机关、代理机构等部门执行保障措施的有关工作。上述两部法律法规不仅规定了一般保障措施的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而且还专门规定了农业保障措施的实体和程序规范。

  菲律宾保障措施主管机关是贸易和工业部秘书处;涉及农产品保障措施的主管机关为农业部秘书处(上述机构简称秘书处)。秘书处作为保障措施主管机关除主管保障措施工作外还承担有关保障措施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工作。另外菲律宾关税委员会执行保障措施的正式调查。根据菲律宾保障措施法及其实施规则,菲律宾保障措施调查的分工及程序主要有几个方面,包括一般保障措施的发起、初裁决定和临时保障措施、正式调查和产业损害裁定、最终措施决定和最终保障措施。

  一、一般保障措施的发起

  菲律宾一般保障措施的发起有几个途径:(1)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而发起;(2)根据总统的请求而发起;(3)根据上议院或下议院农业委员会或贸易商业委员会的决议而发起;(4)如果没有申请,但有证据证明某种产品的进口构成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实质原因时,秘书处也可以自行发起保障措施调查。

  菲律宾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如果能够代表国内产业都可以向秘书处提出保障措施调查书面申请,请求采取措施以补救国内产业因进口增加所受到的严重损害,或阻止严重损害威胁的发生。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国内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国内产业陷入严重损害境况或面临严重损害威胁、产品进口数量增加和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申请人提出保障措施调查申请的同时寻求临时保障措施的,申请人应当说明存在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紧急情况及其相关信息,包括:请求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声明、继续进口在后续60天内给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请求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的措施形式和内容,包括所寻求提高关税的类型和提高幅度。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应当在贸易和工业部秘书处进行登记,涉及农业产品的应当在农业部秘书处进行登记。

  收到申请后,秘书处将尽快对申请书及其所附证据进行初步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接受该申请。初步表面审查包括审查申请是否签署、申请书参考格式的有关问题是否做答、未做答的是否说明理由、申请书的附件是否完整。经审查,申请符合要求的,秘书处将书面确认申请收悉。秘书处作出书面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此后5日内,秘书处将对申请书及其所附证据进行准确性和充分性等方面的初步审查,以决定是否有充分的证据发起保障措施调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的,审查期限从收到补充材料之日重新算起。经初步审查,秘书处认为证据充分说明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实质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可以决定发起保障措施调查。秘书处决定发起调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2日内作出发起保障措施初步调查的公告。公告之日为保障措施调查开始之日。自决定发起保障措施调查之日起2日内,秘书处应当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并向其提供发起调查报告的副本、附带概要的申请书副本、应诉问卷等。如果已知的利害关系方过多时,秘书处只向出口国政府提供有关材料。

  应诉的有关利害关系方应当在收到发起保障措施调查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交质疑保障措施申请的观点、评论、证据和相关信息。有关利害关系方拒绝应诉、不按要求提供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供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阻碍调查的,保障措施调查将根据情况的需要依照已有信息作出裁定。

  二、初裁决定和临时保障措施

  自收到申请之日或自行决定发起保障措施之日起30日,秘书处应当根据基本的事实证据和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作出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否构成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实质原因的初步裁定。秘书处的初裁决定中将裁定以下几方面的事实:(1)进口数量是否增长,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国内生产的相对增长;(2)国内产业是否受到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以及损害程度;(3)进口增长和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4)是否存在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基本条件等。初裁决定认为国内产业遇到紧急情况的,秘书处应当在初裁决定中进一步确定进口产品是否实质增长、国内产品的库存是否快速增加、国内产业的销售和利润是否减少等方面的经济因素。

  如果初裁是肯定性的,秘书处应当毫不迟延地将其裁定和案件档案转交关税委员会,以便其进行正式调查。初裁决定是否定性的,秘书处将终止调查。无论初裁决定是肯定性的还是否定性的,秘书处都应当自作出初裁决定之日起2日内,将其初裁决定予以公告,并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初裁决定副本。

  如果初裁决定确定进口数量增长,且进口数量增长是造成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实质原因,同时国内产业存在如果迟延采取措施将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情况,秘书处应当在3日内通过财政部秘书处书面指示关税委员会实施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方式,并以现金保证金的形式予以征收。实施期限不超过200天,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计算在最终保障措施实施期限之内。在决定实施临时保障措施之前,秘书处应当首先确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对公共利益审查包括几个方面:(1)措施的采取是否会导致政治或经济危机;(2)措施的采取可能导致国内市场供给短缺的幅度等。

  三、正式调查和产业损害裁定

  关税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秘书处有关正式调查的请求和案件档案后5日内,公告开始进行正式调查,同时公告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委员会发起正式调查后,应当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听证会的时间计划表、调查程序、事实确认程序、程序进行过程中的技术规范、非保密信息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项。有关利害关系方自关税委员会正式调查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委员会提交有关证据和观点。委员会自收到秘书处请求后120天内完成正式保障措施调查,并在该期限内向秘书处作出调查结果及其理由的调查报告;如果秘书处认为情况紧急,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完成正式调查。

  委员会的正式保障措施调查主要调查并确定以下事项:(1)进口产品的国内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2)被调查产品进口至菲律宾的绝对数量增长和相对数量增长;(3)国内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遭受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事实及其损害程度;(4)进口增长和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

  委员会在其调查过程中,应当通知国内产业代表或其组织提交为应对进口而进行的产业调整计划;国内产业代表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45日内提交。如果秘书处认为情况紧急的,国内代表应在30日内提交。产业调整计划包括:调整目标、具体调整措施和其他有关提高国内产业更具竞争力的方法等。

  秘书处和委员会应当根据客观证据,在其各自的调查阶段确定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是否给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并作出产业损害裁定。产业损害裁定应当考察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情况、国内产业的经济指标变化情况、进口增长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情况等方面的事实。

  关税委员会作出肯定性产业损害裁定后,应当根据其裁定向秘书处提出采取最终保障措施的建议,包括:对进口产品提高税率或实施新的税收、减少进口产品的配额量、对进口产品实施数量限制或提供其他贸易资助措施等。委员会也可以提出与涉案国家磋商,以减少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为国内产业提供调整机会。

  四、最终措施决定和最终保障措施

  经过调查,关税委员会应当基于其调查结果向关税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措施建议、产业调整计划和国内产业进行产业调整的承诺。自收到关税委员会有关调查结果和建议措施的报告后15天内,秘书处应当作出是否根据关税委员会的建议采取最终措施的决定。

  如果决定采取最终措施,秘书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措施适用产品的主管政府机构提供所采取措施的情况介绍,并发布公告。秘书处在作出采取措施决定之前应当审查措施的采取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秘书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应当向财政部秘书处提供一份采取措施的命令,要求关税委员会征收保障措施税。如果保障措施采取关税配额或数量限制的,秘书处的指示应当由有关产品的机关或主管部门执行。财政部秘书处自收到秘书处的命令副本后2日内,要求有关部门执行最终保障措施。措施实施过程中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关税委员会应通过财政部秘书处向秘书处提交保障措施在上一个月的执行情况。

  菲律宾最终保障措施的形式、期限、延长及其复审等和WTO《保障措施协议》基本相符。菲律宾最终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的形式;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但可以延长,经延长的最长实施期限不超过10年;措施实施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有计划地逐步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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