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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保障措施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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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埃及1995年6月加入WTO后,参照WTO的有关协议,制定了《1998年国际贸易中损害行为条件下的国家经济保护法》。该法于1998年6月11日以161号法颁布,又于1998年10月制定了161号法实施细则,对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实施程序进行规范。从埃及立法情况来看,埃及没有对保障措施进行单独的专门立法,而是把WTO框架下的贸易保护方法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在161号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统一规定。

  根据161号法及其细则的规定,埃及经济和对外贸易部的对外贸易总局下的国际贸易政策局,也称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局(以下简称调查机关),负责接受国内企业对进口产品提起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立案并进行调查工作。具体调查程序如下:

  1.申请和立案

  埃及产品占国内总产量主要份额的生产商、各工商会、各生产者协会、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埃及外贸总局提出保障措施调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附具充分的证据以合理证明申请的事实信息,申请书应当包括一份非保密概要。埃及调查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和提交的相关证据后,于7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是否被原则上接受的答复。调查机关在审查申请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信息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申请不被接受的,调查机关将在7日内将不接受申请的原因告知申请人;申请被接受的,即时予以注册。注册申请后30日内,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其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进行审查,并向顾问委员会提交是否启动调查程序的初步审查报告。该顾问委员会在收到报告后10日内向经济和对外贸易部长提出有关建议。

  启动调查程序必须有类似产品产量总和占生产该产品并表示支持或反对调查的国内生产商总产量50%以上份额的生产商的支持。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没有超过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调查不能启动。如果没有收到国内产业界的申请,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不明原因的进口增长、损害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审查报告提交顾问委员会并获得经济和对外贸易部长的批准后,调查机关也可以启动调查程序。调查机关将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公告,宣布启动调查程序。

  2.调查

  启动保障措施调查后,调查机关应向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和出口国代表提供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和调查问卷,以获得调查所需的数据。有关当事方应在收到问卷后37日内提交答卷,有特定合理原因的,调查机关可以延长答卷期限。如果有关利害关系方或产品类型过多以至调查不可行的,调查机关可以将调查限于有代表性的关系方或产品类型。

  在调查期内,所有各方都有平等的机会为自己辩护。调查机关可以根据请求举行听证会,以便各利害关系方发表观点和陈述意见。有关利害关系方在听证会上可以提供口头信息,但是听证会上口头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只有以书面提交调查机关才会被考虑。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可以到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以获得调查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如果在调查期限内无法获得所需资料,利害关系方在规定期间内未能提交数据或不合作,调查机关可以继续进行调查并依据现有最佳资料作出结论。调查机关如果发现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损害行为、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将中止调查。

  调查机关在保障措施调查过程中将确定并评估以下内容:被调查产品的绝对进口增长和相对进口增长;进口增长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销售情况、生产情况、生产率、开工率、盈亏情况、就业情况、市场份额等。经调查机关调查,存在国际贸易损害行为,其将在发起调查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起草有关调查结论的报告。

  3.临时保障措施

  调查机关如果发现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进口增长导致了对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存在损害威胁,延迟采取措施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期限不超过200天。如果调查最终不能确定进口增长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应立即返还加征的关税。

  4.最终保障措施

  调查机关调查发现被调查产品的进口给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调查机关可以建议采取最终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将采用数量限制、提高关税或者两者并用的形式,措施仅在防止和弥补对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限度内实施。实施数量限制的,所确定的每一成员的进口量将不会少于最近3年内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是消除损害所必需的合理期限的平均水平。需在有实际利益的出口国之间进行分配配额时,应根据过去有代表性年份内各出口国在产品进口总量或总值中所占的比例确定具体份额,除非存在正当的理由不适用该原则。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包括临时保障措施期限)为4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年。对曾实施过保障措施的产品在至少2年之内不再实施保障措施。

  调查机关将调查结论以及最终保障措施的建议形成报告,提交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将形成最终保障措施的建议,并报告埃及经贸部长,由埃及经贸部长决定是否采取最终保障措施。埃及经贸部长有权接受或拒绝顾问委员会的建议,可以免除或减少抵消性关税。

  在最终保障措施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瞒骗行为影响到保障措施的效力时,调查机关可以重新启动调查程序。如果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裁决,取消保障措施,埃及经贸部长应根据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中止保障措施或指示调查机关重新考虑。有关利害关系方对保障措施的立案决定以及措施决定不服的,有权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诉。

                         摘自《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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