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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对原产地标签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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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产地的表示方法包括:可以是直接的表述,如,“澳大利亚的产品”(Product of Australia)、“澳大利亚制造”(Made in Australia),或者“日本制造”(Made in Japan);也可以不是直接的表述,例如,仅在标签上画一个地图或国旗。 

  在澳大利亚,各州对商品标签有许多不同的规定。各州可以根据“公平交易法”来对原产地的标签进行管理;各州也可以根据“联邦贸易法”来对错误使用标签的公司进行处理。 

  对大多数产品而言,没有强制规定必须标示原产地。因此,通常澳大利亚公司都是自愿地在其产品上标明原产地的。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保证其产品能够享受本地产品应该享有的优惠政策。 

  在联邦贸易法中有两个条款对原产地的标签进行了规定,即第52条和第53(EB)条。 

  第52条规定“公司在交易的过程中不能从事任何欺骗或误导:或有可能误导的行为。”这是一个广义的规定。 

  第53(EB)条规定“在供应和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不能使用错误和具有误导性的标签。” 

  在1994年12月以前,法律界一直使用“主要特征”测试的方法来判定有关原产地的案件。然而,1994年12月,联邦法院对一个案件的判决等于废除了主要特征测试法的有效性。在此后的一些判决中,联邦法院一直没有对原产地作出严格的规定,只是说应该根据每个案例具体分析。 

  这种做法使得消费者和生产者都对原产地的概念产生了模糊的认识,从而使原产地标签系统变得不那么可靠,生产者也觉得无法可依,最终导致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此,1998年8月13日,开始实施联邦贸易法修正案。 

  新的修正案对“某国的产品”(Product of)和“在某国制造”(Made in)的使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对“某国的产品”(Product of)这种说法的要求要严于“在某国制造”(Made in)。 

  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产品就可以使用“在某国制造”(Made in)这种标签: 

  (1)产品生产的大部分过程是在该国发生的;

  (2)50%或更高的产品成本发生在该国。 

  而要打上“某国的产品”(Product of)这一标签,则需要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1)所有主要成分或零件都是由该国制造的; 

  (2)所有的生产过程都是在该国发生的。 

  虽然某些产品不符合以上的标准,但是如果生产商认为他能在法庭上证明使用相应的标签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他仍旧可以使用该标签。 

  另外,生产商还可以选择在标签中注明详细的情况以使自己的标签符合要求,如,“在澳大利亚用当地和进口原料制造”(Made in Australia from Local and imported lngredients),或者“在意大利用澳大利亚羊毛制造”(Made in Italy from Australian W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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