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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六、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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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机构

  第24条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及附属机构

  24.1 特此设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由每一成员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应选举自己的主席,每年应至少召开2次会议,或按本协定有关规定所设想的在任何成员请求下召开会议。委员会应履行本协定项下或各成员指定的职责,并应向各成员提供机会,就有关本协定的运用或促进其目标实现的任何事项进行磋商。WTO秘书处担任委员会的秘书处。

  24.2 委员会可酌情设立附属机构。

  24.3 委员会应设立由5名在补贴和贸易关系领域的资深独立人士组成的常设专家小组。专家将由委员会选举,每年更换其中1名。可请求常设专家小组按第4条第5款的规定,向专家组提供协助。委员会也可就任何补贴的存在和性质的问题寻求咨询意见。

  24.4 任何成员均可征求常设专家小组的意见,小组可就该成员拟议实施的或当前维持的任何补贴的性质提供咨询意见。此类咨询意见属机密,不得在第7条下的程序中援引。

  24.5 委员会及任何附属机构在行使其职能时,可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来源进行咨询和寻求信息。但是,委员会或附属机构在向一成员管辖范围内的一来源寻求此类信息之前,应通知所涉及的成员。

  第七部分:通知和监督

  第25条

  通知

  25.1 各成员同意,在不损害GATT 1994第16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下,其补贴通知应不迟于每年6月30日提交,且应符合第2款至第6款的规定。

  25.2 各成员应通知在其领土内给予或维持的、按第1条第1款的规定且属第2条范围内的任何专向性补贴。

  25.3 通知的内容应足够具体,以便其他成员能够评估贸易影响并了解所通知的补贴计划的运作情况。在这方面,在不损害有关补贴问卷1的内容和形式的情况下,各成员应保证其通知包含下列信息:

  (i) 补贴的形式(即赠款、贷款、税收优惠等);

  (ii) 单位补贴量,在此点不可能提供的情况下,为用于该补贴的预算总额或年度预算额(如可能,可表明上一年平均单位补贴量);

  (iii) 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iv) 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v) 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25.4 如一通知中未涉及第3款中的具体要点,则应在该通知中提供说明。

  25.5 如补贴给予特定产品或部门,则通知应按产品或部门编制。

  25.6 如成员认为在其领土内不存在根据GATT 1994第16条第1款和本协定需要作出通知的措施,则应将此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处。

  25.7 各成员认识到,关于一措施的通知并不预断该措施在GATT 1994和本协定项下的法律地位、在本协定项下的影响或措施本身的性质。

  25.8 任何成员可随时提出书面请求,请求提供有关另一成员给予或维持的任何补贴的性质和范围的信息(包括第四部分所指的任何补贴),或请求说明一具体措施被视为不受通知要求约束的原因。

  25.9 收到上述请求的成员应尽快和全面地提供此类信息,并应随时准备应请求向提出请求的成员提供额外信息。特别是,它们应提供足够详细的信息,以使其他成员能够评估其是否符合本协定的规定。任何认为此类信息未予提供的成员可提请委员会注意此事项。

  25.10 认为另一成员的任何措施具有补贴作用而未依照GATT 1994第16条和本条的规定作出通知的任何成员可提请该另一成员注意此事项。如被指控的补贴此后仍未迅速作出通知,则该成员自己可将被指控的所涉补贴提请委员会注意。

  25.11 各成员应立刻通知委员会其对反补贴税采取的所有初步或最终行动。此类报告应可从秘书处获得,供其他成员检查。各成员还应每半年提交关于在过去6个月内采取的任何反补贴税行动的报告。半年期报告应以议定的标准格式提交。

  25.12 每一成员应通知委员会:(a)哪一个主管机关负责发起和进行第11条所指的调查,及(b)适用于发起和进行此类调查的国内程序。

  第26条

  监督

  26.1 委员会应在3年一届的特别会议上审议根据GATT 1994第16条第1款和本协定第25条第1款提交的新的和全面的通知。在两届特别会议之间提交的通知(更新通知)应在委员会的每次例会上审议。

  26.2 委员会应在每次例会上审议根据第25条第11款提交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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