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通知
商调查二处函[2013]137号
各利害关系方:
201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4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为保证调查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应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召开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证会召开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3年4月12日上午9:00
地点:商务部会议室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二、听证事由及内容
本次听证会为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专题听证会,听证内容仅限于如果终止对被调查国家和地区进口双酚A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任何与听证事由无关的发言将不被记录在案。
三、报名方法
(一)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应填写《申请参加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登记表》(以下称登记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2013年4月3日截止)将登记表同时通过传真和邮寄的方式提交至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如果利害关系方未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递交申请,商务部有权拒绝其参加听证会。
(二)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为企业或其他法人的,须与登记表一并提交企业或其他法人合法设立、存续的证明文件,并提交申请参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利害关系方为自然人的,须与登记表一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说明本人与本次反倾销调查的关系。已在本案调查程序中提交过上述文件的不需再次提交。
(三)拟委托律师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受托律师执业证明文件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合法设立、存续的证明文件。已在本案调查程序中提交过上述文件的不需再次提交。
(四)申请在听证会上发言的利害关系方,应在提交上述登记表的同时,提交听证会发言书面发言材料正式文本一式10份。听证会指定语言和文字为中文。
(五)本通知同时在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产业损害调查局子站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告栏(www.cacs.gov.cn)发布,利害关系方可自上述网站下载填写登记表。
(六)是否允许参加听证会以及是否允许在听证会上发言,将由商务部根据报名情况确定。经商务部审查后确定的参加听证会的各利害关系方名单将通过上述网站予以公布。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顾源、郭怀广、王新
电 话:010-65198964, 65198070, 65198054
传 真:010-65197583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邮 编:100731
附件:申请参加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登记表.doc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2013年3月19日
推荐文章: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 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