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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决定就水合肼反倾销案中100%浓度水合肼产品与国外出口商法国阿科玛公司签订价格承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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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9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 12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进行反倾销调查。2005年6月17日,商务部对本案作出最终裁定,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存在倾销,中国水合肼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终裁后,国内水合肼部分下游企业和国外主要出口商法国阿科玛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请求不对100%浓度水合肼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相关规定,商务部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召开了水合肼反倾销案上下游意见陈述会,分别听取了国内水合肼生产企业和下游用户意见。同时,对不同行业有代表性的100%浓度水合肼产品下游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

  经调查,商务部认为,我国国内产业在理论上能够生产100%浓度的水合肼产品,但目前尚未实现商业化生产;同时,国内水合肼下游企业中的部分新型高附加值行业,由于产品的特殊生产要求,企业对100%浓度水合肼产品确有需求。

  调查还表明,100%浓度水合肼产品可以容易地稀释成各种浓度的水合肼产品,排除100%浓度水合肼产品需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规避现行针对其他浓度水合肼产品的反倾销措施。

  为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商务部决定就水合肼反倾销案中100%浓度水合肼产品与国外出口商法国阿科玛公司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经协商一致,双方于2006年11月30日签订了该协议。

  本协议于2006年12月15日开始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中止对该协议规定的原产于法国阿科玛公司的100%浓度水合肼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对于法国阿科玛公司生产的其他浓度水合肼产品仍按照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法国阿科玛公司关于100%浓度水合肼产品的价格承诺协议 

                    商务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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