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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第161号国家经济免受国际贸易不公平做法损害保护法令(附件一)
2005-03-01 15:42

  第一条 埃及贸易与供给部是执行埃及第161号《国家经济免受国际贸易不公平做法损害保护法》的主管当局。
  埃及贸易与供给部的职责为:(1)提供必要的研究、信息、数据,以确认有关倾销、补贴和进口不正当增长的证据;(2)如果国内生产者面临世贸组织某一成员国涉及倾销的申诉,埃及贸易与供给部向其提供技术援助。

  第二条 贸易与供给部部长有权要求任何利害关系方提供必要信息和数据以确定涉及倾销、补贴和进口不正当增长的案件,任何利害关系方应当在被要求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提交信息和数据。

  第三条 贸易与供给部长根据世贸组织相关协议的规定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必要决定,处理倾销、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件。

  第四条 行政法院对有关本法规定的行政裁决所产生的争议进行司法审查的专属管辖权。对行政法院的裁决不服应向高等行政法院上诉。

  第五条 为了执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以及本法令的规定,专家目录由司法部会同贸易与供给部确定。法院决定专家的费用以及应该承担此费用的利害关系方。

  第六条 涉及案件有关的调查和相关程序、措施和决议的执行以及诉讼相关事宜的所有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世贸组织相关协议的规定,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数据予以保密。除非根据信息提供者的明确书面许可,禁止披露保密信息和数据。

  第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民事惩罚条款

  第八条 违反本法的刑事责任条款

  第九条 以前相关法律法规的效力条款

  第十条 本法令的条例的颁布机构

  第十一条 公告和生效条款。本法令自1998年6月11日生效

  (于洋编译)


  注:本文只对法律条文的框架内容进行了编译,如需要原始法律文件,请与编辑部联系(010-88379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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