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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丙烯酸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 (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的通知
2008-05-04 10:10  文章来源:产业损害调查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商调查函[2008]96号

_____公司:

  2008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第2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

  依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24条、第25条和第26条,按照丙烯酸酯期终复审案调查工作安排,现向你单位发放本调查问卷。请认真阅读本调查问卷,按要求如实回答问题,并于2008年6月9日前将答卷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联系地址:北京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行业指导处

  联系人:于伟毅、窦爱东
  联系电话:0086-10-65198083、65198066
  传真电话:0086-10-65187578
  邮政编码:100731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丙烯酸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共23页)

                             200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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