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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号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2007-02-01 15:45  文章来源:商务部公平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6月1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磺胺甲噁唑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磺胺甲噁唑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7年 2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征收保证金的产品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5003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

  被调查产品名称:磺胺甲噁唑,也称磺胺甲基异噁唑、新诺明、新明磺(英文名为Sulfamethoxazole,或Sulphamethoxazole,简称SMZ)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50030。

  产品种类:磺胺类抗菌药

  分子式: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磺胺甲噁唑为白色或几乎白色结晶性粉末,无臭、味微苦。在水中几乎不溶,在稀盐酸、氢氧化钠试液或氨试液中易溶,熔点168-172℃。

  主要用途:磺胺甲噁唑是生产磺胺类药的重要原料药,其抗菌谱广,抗菌作用强,主要用于生产片剂、颗粒剂等药物制剂,用于大肠杆菌和变形杆菌引起的急性、慢性尿路感染,脑膜炎球菌所致流行性脑脊髓、流感杆菌所致的中耳炎、呼吸道感染、皮肤化脓性感染、扁桃体炎等。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1、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 公司和 Andhra Organics Limited 公司 15.2%

  2、 其他印度公司 37.7%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7年2月1日起,进出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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