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案件信息 >  终裁公告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9年第57号公告
2009-07-30 15:54  文章来源:商务部公平贸易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2003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6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其中,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INC.)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

  2006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1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的反倾销税率进行调整。其中,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INC.)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12.45%。

  200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53号公告,同意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继承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在TDI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12.45%的反倾销税税率。

  2008年11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09年5月20日, 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INC)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在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2009年6月29日,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提交了申请书补充材料。申请书及申请书补充材料包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董事会会议记录、更名前后的“现在事项全部证明书”(营业执照)、更名前后的公司章程、更名前后的董事名单、更名前后股东名单、更名后生产设备和供货关系及客户基础均维持不变的证明文件等材料以及相关公证和我驻出口国政府大使馆的认证文件。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反倾销调查原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国内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作为原申请人对此发表了评论。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三井化学株式会社名称变更符合日本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前后关于被调查产品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以及管理层人员等均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INC)继承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在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12.45%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以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POLYURETHANES,INC.)名称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适用2006年1月10日发布的2005年115号公告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60.02%的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09年7月3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9号    2009-07-01 10:53
商务部发布进口新闻纸反倾销措施终止公告    2009-06-30 11:29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8号 发布己二酸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公告    2009-06-26 09:09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35号 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9-06-24 15:40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1号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2009-06-02 10:45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0号 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9-06-02 10: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38号    2009-05-30 1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31号    2009-05-27 14: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32号    2009-05-14 1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6号 1,4-丁二醇反倾销案初裁公告    2009-05-05 14:15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