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案件信息 >  复审 >  正文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1号 TDI日落复审到期公告
2008-05-23 14:54  文章来源:商务部公平贸易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见附表)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书面期终复审申请,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进行期终复审,原反倾销措施将从到期日起终止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表:

 

原措施公告

被调查产品

税则号

涉案国

措施到期日

2003年第61

TDI(型号为TDI80/20

29291010

日本、韩国、美国

20081122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作出反倾销调查初裁    2003-06-11 11:29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1号 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作出反倾销调查初裁     2003-06-10 19:47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