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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24号 商务部发布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期中复审裁定
2008-04-24 09:16  文章来源:公平贸易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116发布公告,决定自20061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

  

  2007215,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就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申请。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2007425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复审调查范围是申请人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1000038249090[1]

 

  商务部对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Dow Corning Limited)的倾销幅度为:5.4%。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425日起,将原产于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5.4%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842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08425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     体硅氧烷的期中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8),商务部2005年第123号公告中被调查产品的税则号已由2931000038249090调整为293100003824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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